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终止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F5B7B74412AC4902876D35CAA576D5E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8c8f598f14ba4728a6181aec8cb1b90a.shtml
服务对象 2,3,4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实施专科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类别的办结时限请参考“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终止审批”事项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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