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企业信息变更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03D0D16D51043248E2508C9E7A7176B《野生动物保护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8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改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www.hljrd.gov.cn/web/datainfo/learn-field-detail.html?nid=3849&cn=law-resumption&li=y&tb=newsB9A90638C8B74718B142C88F3BE84096《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农业农村部1999年6月农业部令第15号,2019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9/5/20/art_5225_696801.html
服务对象 1,2,3,4,5,9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人工繁育证的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8966270 投诉电话 0531-820831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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