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核发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13907865B1F04FC59C69564C3B2C0D30食品安全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1号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c6d064de8295489288ec1383b33212ee.shtml3091544D4AB1441582621546F32FDD9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3月1日 实施。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2001/t20200103_310238.html#
服务对象 2,5,9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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