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8F10B2017804BAABE95B1952F810DB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订)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l/202107/t20210716_392186.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2691 投诉电话 0531-5178268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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