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955EDE672116451987B737FFF7E857C3 《人民防空法》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0-12/05/content_4671.htm2969FF671FE447DF8017FBCD37A49641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https://www.doc88.com/p-2505587182741.htmlEF13410D9B574BCDA6EA4CF22210E8A0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1/1/21/art_2267_1984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