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D92F5A52720449C97A5D0D631AE5202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7/content_5219180.htmAAD19D30327F4ACEB74E22D2FADF4AF9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http://xxgk.mot.gov.cn/jigou/fgs/202003/t20200303_3339913.html |
服务对象 |
1,2,9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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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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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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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31-85693503,0531-85693213 |
投诉电话 |
0531-85693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