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46EE1E762D0D4376AF091F19D24FC8E8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6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4110.htm3EE4FDAD44034F9D9B9E9D99DBA4064D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省人大常委会 2003年9月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下列用海,经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增殖、养殖用海。”http://haiyang.dzwww.com/flfg/201606/t20160613_1072826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