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041A452281A642DB91C7513295533B66《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49号;27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少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2/27/content_8670.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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