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DCF3362C28F846CF9FDEE99F3737FD7F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2001〕8号五、 已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组织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死亡者原单位报告,原单位应在4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在7日内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等项费用的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472/200306/38598.shtml752F4D56292F4404BC59A83959F68A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lawtext.do?outLawId=4122798a-ad96-4017-b733-1a0b018fe1e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