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A23E91B6B207438C868A655CAF2C32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http://www.slwr.gov.cn/zfxxgk/gkml/201411/t20141115_25481.html6CE3F04CA9CB4D93AF5E5F43DB06EE4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5国务院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http://www.slwr.gov.cn/zfxxgk/gkml/201507/t20150714_29276.html1898F51F526544E6B5F5883A2581197C《山东省水资源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2017年9月通过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一)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二)年取地表水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三)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申请取用地热水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fdzdgknr/fgwj/dfxfg/201709/t20170930_3606797.html
服务对象 2,5,3,6,4,9,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8966232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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