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变更典当行名称审批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A3AEC2346B84EDC81BC5140A81B7D87典当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502/20050200019186.htmlC216A7475D1C4B318F8DC02F2EEF85C5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1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3991 投诉电话 0531-51783950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