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D7D91058588044FCBBA2C9AC30822636 《典当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2.《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502/20050200019186.html1656E66328CE4E42AA9647BDE2C38FE0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1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