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融资担保公司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6853C67917704A0C858592AEFE350187《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5578/201603/66A66E87-DD21-4675-A609-3D62C9EEBF36.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3985 投诉电话 0531-517839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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