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用互助业务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884757F748C43B3B133643FFE8A0DF6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相关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的。……第四项情形,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3017/201603/0DB2E80A-9D50-41D0-9892-DEB1217E87CC.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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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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