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6581E96B3BAB445F87607E8BFEE7FC8F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一)由中央统借统还的项目,按照中央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三)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偿还且不需政府担保的项目,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办理: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https://www.ndrc.gov.cn/fggz/gdzctz/tzfg/200506/t20050602_1197488.htmlA60521625FBB410797A378CE397178AF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外资〔2008〕3558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借用外国政府贷款1000万美元(或800万欧元)及以下的项目(日本政府贷款项目、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以及国家统还的项目除外。以下称“委托审批项目”),其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项目业主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0506/t20050602_96065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