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2934AC58BBE04689AB019212873D5440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8/21/content_5219204.htm8969B3E7051A415B9E029B8088A752F8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5578/201603/66A66E87-DD21-4675-A609-3D62C9EEBF36.shtmlAA89CE3042D744E48DF9D38E4E480D9A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8号“一、将第12项的项目名称,由‘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批’修改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将实施机关,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http://www.gov.cn/flfg/2009-01/30/content_1219212.htmC4740AF795CF4D67AA3893867069A332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鲁金监发〔2020〕11号第十五条 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3039/202011/d7f428bb-3bbd-4a35-a6e5-899c614a50aa.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