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3A67FF580064E298519F0F84674452B《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商务部2002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swfgbf/201101/20110107351219.shtml5F0C22439216486BBFF9221A98BEC7A7《核出口管制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30号,2006年11月修订第十二条:“核出口申请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复审或者审批同意的,由商务部颁发核出口许可证。”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swfgbf/201101/20110107350738.shtml7B7838C107A04A88B62ED549E482332B《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6月国务院令第245号,2007年1月修订)第五条:“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商务部登记。……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33978/34094/xgzc34100/Document/1466323/1466323.htm06CD209F7D3C4D759AABF4754A9B7B2E《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5号《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六条:“从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0210/20021000043932.html92456D878B014E398A105EC725C685B8《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5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1号《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国家对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制度。”第七条:“从事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登记。……”第八条:“出口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742.htm15DAB395BAA14A69B17B07887C5D5435《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2002年10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从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登记……”第八条:“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应当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外经贸部颁发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swfgbf/201101/20110107350696.shtml457FB73BE6E84D5E8CBCF55A8429CAF9《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商务部、海关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第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其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商务部审定。”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swfg/swfgbf/201101/20110107351105.shtml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296; 0531-51763523 投诉电话 0531-5176333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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