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海洋局预警监测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违反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或使用不合格观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072B31A10E54927AFAFCD2D2971CD67《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5号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三)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海洋观测计量器具的。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换有关海洋观测仪器设备、海洋观测计量器具。http://www.gov.cn/flfg/2012-03/07/content_2142612.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暂无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942991 投诉电话 0531-8694299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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