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11CE004AD8A4A869941920A5878907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54.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853 投诉电话 0531-8266985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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