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处室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加处罚款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6DB278BB4F84DACBB1A09E1EAFF5219行政处罚法6全国人大199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478E6DF7C3154A9E918EFEE5A8568CD4行政强制法6全国人大201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http://www.gov.cn/flfg/2011-07/01/content_1897308.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2567 投诉电话 0531-51782567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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