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96C99227AAB341FD8352863BB78E8B80 《政府投资条例》5国务院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5/05/content_5388798.htm62392A172A3E45EDACF8D8DC04A641C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第十二条:“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二)由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权限,按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0506/t20050602_96065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