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5E54E25FD7374F0FBBD37A798B4796A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主席令第21号公布,2017年11月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06/content_5004454.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853 投诉电话 0531-82669853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