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XX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或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D90A3063A0B94F88A2675F5105422999《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3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二、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七、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116844B12C2AC741B9BC385121C3BD15DE《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批复》1民政部(民发[1980]第28号)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11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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