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94F8EA35243B4040BBB12DC5A6C8754F《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http://www.mem.gov.cn/fw/flfgbz/fl/201501/t20150107_232546.shtml 66A49DEA5813418AA94C7ADD601673FC《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http://yjt.shandong.gov.cn/was5/web/search?page=1&channelid=295809&search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classsql=CHNLDESC%3D%28%27%E6%B3%95%E5%BE%8B%E6%B3%95%E8%A7%84%27%29&keyword=%E5%B1%B1%E4%B8%9C%E7%9C%81%E5%AE%89%E5%85%A8%E7%94%9F%E4%BA%A7%E6%9D%A1%E4%BE%8B&orderby=-DOCRELTIME&perpage=10&outlinepage=10&andsen=&total=&orsen=&exclude=&searchscope=&timescope=&timescopecolumn=&orderby=-DOCRELTIME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最长18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053112350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