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1AC708E9C5CB4BBABD0D1D29BC0EC4B4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民行发〔1996〕17号发布实施,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应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www.szxc.gov.cn/szxc/zwgkinfo/showinfo.aspx?categoryNum=002003003&infoid=2c19b38b-a826-4a4c-9a9a-226a797a64ad58D8708C78EA4F378AE3F883E3B00865 《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修正)》3山东省人民政府(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确定地名或更改标准地名的,违反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在施工前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的,以及移动或毁坏地名标志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s://baike.so.com/doc/24755885-25671491.htmlF0175663EB53499CAEBC832584B9550B 《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2民政部(2006年12月7日民地标〔2006〕1号)第二十二条:“偷盗、损毁或擅自移动、遮盖、涂鸦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http://www.jnlxdmw.cn/web/show1.asp?newsid=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