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CBBE8BC6BCFA4C3EB79E5B51055789AD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http://tjj.shandong.gov.cn/art/2009/8/17/art_6120_405680.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197751 投诉电话 0531-8612948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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