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自然资源资料档案馆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地质资料查询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8A725091E20407E9E1192DAF1F8A48A地质资料管理条例52002年7月1日通过,国务院令第349 号国务院第十四条:“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地质资料的整理、保管制度,配置保存、防护、安全等必要设施,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地质资料馆或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予以公开。”第十八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方式由利用人与地质资料汇交人协商确定。但是,利用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开发取得的地质资料的,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第十九条:“地质资料的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和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公开的地质资料。”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5%9C%B0%E8%B4%A8%E8%B5%84%E6%96%99%E7%AE%A1%E7%90%86%E6%9D%A1%E4%BE%8B&count=26&cid=26e40ddbe2ca86b088dc98e7619b2753_law13F1420FC87C4A479E4B2DE4E5F0836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5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通过, 国土资源部令第 16号令第十九条:“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处理技术,提高地质资料的处理、保管水平,建立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公布地质资料目录,开展对地质资料的综合研究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复制、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可以收取工本费。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查阅利用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当出具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第二十三条:“国家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5%9C%B0%E8%B4%A8%E8%B5%84%E6%96%99%E7%AE%A1%E7%90%86%E6%9D%A1%E4%BE%8B%E5%AE%9E%E6%96%BD%E5%8A%9E%E6%B3%95&count=27&cid=8246c4f45fdcf81271ae3c83ad8ce8bd_law1B798CDF358246E4AC3C5F796ECBDD26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3山东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令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汇交的地质资料,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予以保护。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予以公开;获准延续的,自延续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开。需要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保护期自办理保护登记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需要延期保护的,汇交人应当在保护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地质资料自保护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政府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自汇交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开,无偿提供利用,并不得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前款规定的公益性地质资料,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公布的范围执行”;第二十一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未经汇交人同意公开的,只公开目录;汇交人同意提前公开的,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或者保管单位自收到书面同意函件之日起予以公开“;第二十二条:“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可以有偿利用,具体事项由利用人与汇交人协商确定;利用保护期内政府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的,其利用方式和条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持有效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摘录、复制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复制地质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利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利用地质资料,不得损毁、散失。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地质资料,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著作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https://duxiaofa.baidu.com/detail?searchType=statute&from=aladdin_28231&originquery=%E5%B1%B1%E4%B8%9C%E7%9C%81%E5%9C%B0%E8%B4%A8%E8%B5%84%E6%96%99%E7%AE%A1%E7%90%86%E5%8A%9E%E6%B3%95&count=33&cid=5547f198c68e254a86df4713adb023c4_lawA711CEDE5E8145A393F3600D6E2375A0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1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2008年4月2日通过,国土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国土资发[2008]69号文《细则》中明确4类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一是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二是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四是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细则》明确规定,我国涉密地质资料密级确定应严格按《保守国家秘密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确定的原则定密。重点是对国土资源类、测绘类、海洋类等涉密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进行细化。特别是对国土资源类的重力资料、测绘类的图形资料、海洋类中特殊地区的地质资料的定密原则作出详细规定。http://taztt.zjzwfw.gov.cn/art/2014/5/21/art_32051_18329.html
服务对象 2,3,1,5,6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无具体规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403449 投诉电话 0531-8855765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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