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5F5E67BD4734AACA717C794E37EA64F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19/1/4/art_10569_4407243.htmlB340B48367DF4B9EBCED27D8E99B7D21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的; (二)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对监督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http://www.gov.cn/flfg/2012-03/19/content_209440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