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77EE16B9BFDB4AECA0A802CD23AC88C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5国务院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修订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4%A2%E6%94%BF%E8%BF%9D%E6%B3%95%E8%A1%8C%E4%B8%BA%E5%A4%84%E7%BD%9A%E5%A4%84%E5%88%86%E6%9D%A1%E4%BE%8B/6991116?fr=aladdin68D84F34BE9244629511F24FBA0D61F7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财政部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https://baike.baidu.com/item/%E8%B4%A2%E6%94%BF%E7%A5%A8%E6%8D%AE%E7%AE%A1%E7%90%86%E5%8A%9E%E6%B3%95/6044581?fr=aladd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