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许可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备案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C8D0BBFA518C4125B0B3CDE7ED423E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http://www.gov.cn/flfg/2008-07/29/content_1059568.htm53C0F01AB4BA4D75896E3D9C2CF72776《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http://www.ce.cn/culture/gd/201206/07/t20120607_23389831.shtml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0 投诉电话 0531-8208313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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