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擅自破坏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海底电缆管道损害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A90D9CC50A3640E080C14A935793A859《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4 号第十八条:“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4/content_62949.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565498 投诉电话 0531-8694276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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