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C5B9BD516A724563B4CA6567F38474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tjfl/200906/t20090629_8791.html75FF38ADA9E24EA7AD2257E53CBA0EA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6/19/content_5203711.htm?gs_ws=tsina_6363348981359195596870F0011E2E42AAB2106C0B5E6BAED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国务院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9/0417/c42510-31033909.html8EF89D21FDEE40EA876192B956E7B65B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数据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国家统计局国统办综合字〔2018〕94号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常规统计数据公开。常规统计数据是指国家统计局各相关单位经由统计调查或国民经济核算定期生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数据,此类数据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发布,并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涉密统计数据报送、交换和发布的规定》(国统办综合字〔2017〕62号)。首次发布时多为总量数据和部分结构数据,发布后按要求尽可能增加发布结构数据和细项数据。
第七条 普查数据公开。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属于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普查结束后应按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结果。依据有关法规要求,在进行脱敏处理和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应逐步加大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数据公开力度。重大专项调查数据公开参照执行。
第八条 历史数据修订公开。根据有关制度要求,数据生产单位应对已发布主要指标数据进行修订,尤其是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或开展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后,应相应开展历史数据修订,并及时通过适当渠道发布修订结果,同时做好修订背景和依据等方面信息的说明。
第十条 在统计数据公开的同时,应公布相关指标涵义及统计调查方法等信息。特别是在统计调查方法制度调整时,应及时公开调整背景、依据和对数据的影响等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统计数据公开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国家统计局数据发布库、《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经济景气月报》《中国信息报》等统计出版物、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以及依申请公开等。http://home.stats.gov.cn/zt/zyxs/2018/gzdd/201810/t20181011_162724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