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FB1E1D90DED4F4D806FA782663E149A 《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通过,2007年12月修订)6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http://www.most.gov.cn/fggw/fl/200801/t20080108_58302.htm0388CAAB8F92437581094B2691639138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1科学技术部(国科发外〔2011〕316号)第九条:“国合基地作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参与国际科技竞争与合作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国合基地建设,建立起布局合理、重点突出、资源整合、相互协作的基地发展模式,国合基地的建设及运行管理采取部省二级分层指导、共同管理的管理机制,即由科技部与推荐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国合基地的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合基地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作为国合基地推荐部门,承担以下管理职能:(1)负责指导国合基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为基地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帮助解决基地发展中遇到的困难;(2)负责建立国合基地区域性或行业性管理与协调机制;(3)监督检查和督促完成国合基地所承担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为基地提供配套支持和服务;(4)积极推广国合基地的成功经验,有效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11/201109/t20110920_8971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