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3C348E922E9D400DB0F94478B6EF64DD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4年4月通过,2012年1月修订)4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12〕6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扶持;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技术创新平台,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扶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2/2/13/art_107851_89104.html0AB91D3571924CEB843298E72CAA7717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山东省科学技术厅鲁科字【2018】20号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发挥其在
“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
作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简称“国合基地”)是
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国际科技交流活跃、合作成效
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新
型研发组织等建设,具有广泛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拥有开展国
际合作的专业人才团队和一定规模的合作成果展示区。
第三条 国合基地是开展国际间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是促
进人才交流、技术对接和成果转化的桥梁纽带,通过创新合作机
制,拓宽合作渠道,汇聚先进的技术成果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共
同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带动装备、技
术、标准和服务“走出去”,提升科技创新实力。
第四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国
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国合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对国合
基地建设及运行组织综合评估并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
各设区市科技局是国合基地归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或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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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基地建设申请推荐和认定后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地
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并提供服务,支持国
合基地开展工作、发挥作用。
第二章 建设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为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
(一)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
条件:
1.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开展国际合作的成功经
验,取得明显成效;
2.拥有高层次人才团队,承担过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科
研能力较强,研发成果已经通过合作得到转化应用,形成知识产
权;
3.与(国)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在引进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国际化人才培养、共建联
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载体等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依托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建立联合开展科学研究的平台或机构,确定了支持合
作的工作机制,有必要的研发投入或创新活动基金。企业拥有人
员稳定、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国际间科技交流活跃,
拥有成功的合作项目或合作经验,制定国际化发展的布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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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能力;
2.与海外相关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
系,在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海外高
水平创新团队、海外设立或收购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三)依托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
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智力引进等多种功能
和条件,是研发力量聚集的重要载体;
2.以科技园区为依托的,应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公共服务
平台,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建
立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依托的,在
吸引跨国公司、海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机构入驻,帮助在孵
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海外先进技术,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及
创新团队,提升国际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显著;
3.成立国际科技合作管理机构,已与多个海外政府机构、企
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在通过科技创新培育经济
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整合利用国际创新资源为目标,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
作渠道、完备的服务支撑条件和开展国际技术转移服务的能力和
经验;
2.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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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和“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
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海外
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海外研发机构落地等方面具有显著
业绩;
3.在(国)境外建有引进人才、承接技术转移的联络机构,
能够为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提供
服务。
(五)在海外建设的国合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省内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单独或者与国(境)外
相关机构合作共建的研发机构、国际孵化器、科技园、科技中介
机构等;
2.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与驻在
国(地区)相关机构有长期合作协议。在引进海外技术成果、创
新人才团队和研发机构,帮助企业或科研机构在海外设立或并购
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3.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稳步推进与驻在国(地区)的科
技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国合基地建设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方案
等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核认定:
1.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
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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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推荐意见,确定国合基地名单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3.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
等进行复议,复议程序及结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开反馈国合基
地建设依托单位和异议提出人。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省科技厅
认定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第三章 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 国合基地作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承载主体,应建
立符合国际科技合作规律的内部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积极承担
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提升自主创新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实现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人才及团队目标;积极开展对外技
术转移和创新资源国际化配置,提升“走出去”合作创新能力,
实现技术成果输出或通过合资、并购、共建等方式建设海外科技
园区、研发中心、科技孵化器;建立国际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
机制,搭建双多边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并
推动形成品牌,扩大国合基地影响力。
第九条 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国合基地建设期为 3
年,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条 建设期内,省科技厅对国合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
价结果公开发布并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建设期满后,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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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纳入全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常态化管理,省科技厅
定期组织评估。
第十一条 评价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评价和评估结果优秀的,经研究同意授予“山东省品牌国际科技
合作基地”称号。评价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其
国合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价、
评估的国合基地,视为放弃国合基地资格。建设期内国合基地不按
时提交年度报告,依托单位出现重大失信行为等情况的,给予警
告或取消国合基地资格。被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五年内不
得再次提出建设国合基地申请。
第十二条 根据国合基地建设情况,推荐加入政府间建立的
科技合作机制,承担国家双边科技合作计划和国际大科学计划。
国合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活动,引进的外籍科学家和外资研发
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在承担科技计划和申报科技奖励方面享受
省内科研活动相同的政策。推荐国合基地引进的国际顶尖和一流
专家参评国际科技合作奖,享受人才政策支持。鼓励国合基地承
担国家重大科技合作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国合基地提质升级,被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的,通过后补助合作项目方式给予后补助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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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31 日。http://kjt.shandong.gov.cn/art/2018/10/12/art_103589_750622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