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EEFDE458560844F699E52121E46058C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6262.htm2A54093EBB9C40E0B7A59D55A1F9BFD1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9CaKrnJRfuv9EBDC6E82E16482E953CF64E809667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2021年6月修订)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l/202107/t20210716_392186.shtmlDFED800B3BF54EDFAB4FD6F4D52CFEB2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https://www.miit.gov.cn/jgsj/aqs/zcfgbz/art/2020/art_c17ca1fa22a845b1ad284296e2e632f6.htmlFA4EFF3D8C484CD39F8D4F277AF4478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https://www.miit.gov.cn/jgsj/aqs/zcfgbz/art/2020/art_dd32a3ca6e26419aa0a1e48f66dd42b7.html30BD85CE2F0147B88AFED461F289A1FF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9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06/t20190625_30277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