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3A8D3FAE33164B46A85A81B4FF8101C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修正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6262.htmCDD792E71AC84BB5B3D9BEBC81DDE22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2015年4月修订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zh/art/2020/art_6da6b04bd1b640e193730f4406accae5.htmlE7A16A3A3CE74DBEB919C1605B69FCC7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3山东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9CaKrnJRfuv |
服务对象 |
2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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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8月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十三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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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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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531-51782692 |
投诉电话 |
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0531-8208319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爆处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0531-517826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