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纤维质量监测中心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进行检验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C4AC84D60F23466F9E41042988C54FF7《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http://search.chinalaw.gov.cn/law/searchTitleDetail?LawID=361027&Query=%E6%AF%9B%E7%BB%92%E7%BA%A4%E7%BB%B4%E8%B4%A8%E9%87%8F%E7%9B%91%E7%9D%A3%E7%AE%A1%E7%90%86%E5%8A%9E%E6%B3%95&IsExact=
服务对象 2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7902945 投诉电话 0531-8791154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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