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四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区域性股权市场违反《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2EA484E8F4044650A9F2492644F26A19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第四十三条:“运营机构或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督管理措施;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http://dfjrjgj.shandong.gov.cn/articles/ch05613/202007/f4b91158-2a83-4cc0-813f-c1abf8fb62b3.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51783997 投诉电话 0531-5178395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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