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9D04E899B47944B9916A4B3710F6268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6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三十条:“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http://f.mnr.gov.cn/201702/t20170206_1437224.html10CC3AD1E29748A1BADA5599882C3B37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2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16〕25号(一)涉及利用领海基点所在海岛; (二)涉及利用国防用途海岛; (三)涉及利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内海岛; (四)填海连岛或造成海岛自然属性消失的; (五)导致海岛自然地形、地貌严重改变或造成海岛岛体消失的;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上述规定以外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维护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国防建设等重大利益的用岛,还应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http://gc.mnr.gov.cn/201806/t20180615_17963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