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C07A93AD55074225B7D73729D42942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6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三 号《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http://www.gov.cn/zhengce/2016-03/19/content_5055467.htm3FC0E9D320834C89BF1571D660B5C998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1608/2016081500164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