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延期换证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D870E5E9020D452BB2DCC44E2960135F《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l/202107/t20210716_392186.shtml610E92518953433E8A26F34684A6EBE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g/xzfg/201407/t20140729_232588.shtml109B5D0DC4E04049B5B62172C463896D《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https://www.mem.gov.cn/fw/flfgbz/fg/xzfg/201602/t20160206_388214.shtmlEF5E5B304DD343E7AB4421531A3A15AF《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8号公布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http://yjt.shandong.gov.cn/zwgk/flfg/fg/201905/t20190521_2219113.htmlFF05B1A58720405BB89971A19430950A《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统一编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配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https://www.mem.gov.cn/fw/flfgbz/gz/201207/t20120711_233447.shtml
服务对象 2,3,4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8966278;0531-82083173 投诉电话 0531-8208323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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