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47B8F9606A54461A9670E5B0CC069CCF《中外合作办学条例》5国务院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http://www.crs.jsj.edu.cn/news/index/2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083161 投诉电话 0531-8208319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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