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及条款 |
001167D9489DA47FFA584F7D721985D9E 典当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0502/20050200019186.html02B865694CD247939FB7BA0206C4C84F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1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发〔2018〕42号二、(二十二):“优化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责……将省商务厅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