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山东省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895B070841B74313A201FCA244F01E3C基金会管理条例5国务院(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http://www.mca.gov.cn/article/gk/fg/shzzgl/201507/20150715847909.s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6079926 投诉电话 0531-8611711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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