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EFB78648EB3641EAA4459CC494905C69物权法6全国人大2007年3月通过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http://www.gov.cn/flfg/2007-03/19/content_554452.htm08184FE9A53B4066B2593178638ED56F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2016年4月修正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9/content_1277150.htm
服务对象 1,2,3,4,6,5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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