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464EC890AE1C42C79FEC6AED7930149D《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 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fg/flfg/201011/t20101116_2390112.html331D27CAA4254C29B10F53E980C6C8BA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5国务院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8年3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fg/xzfg/201507/t20150724_2390092.html7955D538680848DEB966D1EBB064E54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4山东省人大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http://wr.shandong.gov.cn/zwgk_319/zcfg/dfxfg/200707/t20070724_2390273.html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66576208 投诉电话 0531-8697447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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