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达成垄断协议行为的经营者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C2552B1EB6344A2C8C4CB7F4B467A6C9《反垄断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7年8月通过第十条第二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案件的办理时限无明确要求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12345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