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B37D8D2254464F06A4F8D6CC8A99FA9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c6d064de8295489288ec1383b33212ee.shtml400FFB754539472BBD9A3F75F93C2D3A《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全文引用http://www.huangdao.gov.cn/n10/n27/n137/n153/n651/171107150035525834.htmlB73FF317BD7D4F97A003774A9C317F7B《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4原山东省食药局鲁食药监发〔2017〕19号全文引用http://gb.shandong.gov.cn/art/2017/5/27/art_107851_88340.html
服务对象 4,9,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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