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非法采砂船舶的扣押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BCD9A0742FE74ED8845D415C4361D5AF航道法6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16-08/22/content_1995641.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CopyRight © 2014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浏览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