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基本信息表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对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求不正当利益等的处罚
事项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0145DF92A7C2B4A2C82FF622ECF077EAD《资产评估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主席令第46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六)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七)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九)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十八条:“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http://www.gov.cn/xinwen/2016-07/03/content_5087721.htmB3264B24D4BF442F9239E29D7853BE3E《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7年4月财政部令第86号,2019年1月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第十五条:“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守独立性原则和资产评估准则规定的资产评估业务回避要求,不得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对其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办并出具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师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受理与其合伙人或者股东存在利害关系业务的。”http://tfs.mof.gov.cn/caizhengbuling/201901/t20190104_3113772.htm
服务对象 1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标准
法定时限 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531-82669853 投诉电话 0531-8266985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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